「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由多個在1996-98年遭到惡性倒閉的勞工自救會所組成,包含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等自救會。
當年捲款到泰國的聯福老闆
李明雄,欠下員工一億四千萬資遣費與挪用的勞健保費惡性關廠。1997年勞委會在選舉壓力下提出「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想平息激烈抗爭,口頭承諾不會追討,政府會逕向資方討錢。
李明雄在2001年被引渡回台,但地方法院判以僅僅二十萬元交保,勞委會當時也沒成功追討欠資。2008年聯福被法院以四億元拍賣售出,但還是沒有還給工人一毛錢。
這場橫跨16年的事件,有帶著鉅款潛逃的老闆李明雄、激烈抗爭的工人、擺下關廠爛攤子跑去選舉的當任勞委會主委謝深山、因為選舉逼近求勞工以貸款名義取款的繼任許介圭、口頭承諾不會追討的勞動條件處長陳伸賢、同樣口頭承諾不追討的陳菊、還有編列千萬預算告工人的王如玄。
多年來勞委會向資方求償失利,這個錢坑被監察院、審計部糾正,便轉回來向留在台灣逃不走的勞方討錢。當初口頭的承諾方案,如今虛夢一場。
那逃走的老闆呢?那曾經幫蔣經國製作西裝還接受過外銷績優表揚的李明雄,九十年代在政策鼓勵產業南進西移,用惡性倒閉的方式逃走,因為這樣最便宜。(當真無法可管?!)李明雄具南非護照,雙重國籍使他可免於出境限制,換個地方繼續設廠賺錢。在
另一個國家的網頁上,李明雄繼續洋洋灑灑擔任各大企業的董事。
如果你想關心此事,請轉貼。如果你知道更多,請也來寫一點筆記。
2002年政府有抓到被通緝的老闆李明雄,但是卻讓他在繳完積欠政府的稅後就讓他交保,簡單來說,自己沒收到的錢先收了,勞工們的血汗?改天再談吧。
2004年桃園八德聯福製衣工廠的土地被交易出去了,但這群聯福的勞工的債務卻沒有被解決,勞工畢竟都是「之後」會被考慮到的一群人。
我不想看到,70歲的邱純子阿嬤還需要抱著病痛的身體(她去年才做完化療)北上去跟政府討這一個明確不過的公道。
我不想看到,68歲的張真珠阿嬤,還要跟他的孫子解釋為什麼為有法院寄過來的支付命令說你欠政府錢!
張真珠的孫子問:「阿嬤妳那時候是不是很窮?不然為什麼要跟政府借錢?」
張真珠說:「沒有,阿嬤沒有很窮,阿嬤也沒有跟政府借錢,這些錢是阿嬤辛苦工作得來的!」
我不想看到,57歲的謝宜娟母親,有一位正在讀大學的女兒,要為了這件16年前的噩夢,繼續被騷擾。
她真的很困擾真的不知所措,也真的很想知道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我不想看到,有當年的女工因為支付命令也寄到她的保人家裡,所以對方會每天打電話過來罵她說:「妳怎麼不敢去還政府錢,妳怎麼可以這樣!」但這情何以堪阿?這些錢是政府當初承諾,用代位求償的方式把老闆應給的資遣費跟退休金發給大家!這些錢本來就是他們的,是他們打拼半輩子的退休金阿,但怎麼最後,都是勞工的錯了?
【公視PNN專題報導】
聯福 / 憐福 – 關廠工人的淒涼晚景
呂黃盞,67歲,聯福關廠女工。她在26歲那年進入聯福工作,一做就是30年,卻在55歲那年遭到無預警資遣,一毛遣散費也拿不到。在曾茂興、聯福自救會的帶領下,呂黃盞與同伴們一同臥軌,只為盡一切抗爭手段,要回老闆欠她的36萬資遣費。當年勞委會告訴她,政府會以「代位求償」方式,代他們向老闆追討欠款,於是她領到36萬元,本以為晚年有了著落…
(閱讀全文)
1990年代《中國時報》關廠工人相關報導
這些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資遣費和退休金被老闆汙走的阿姨、阿伯,從1996年開始持續超過4年的接連抗議,催生出我們國家的失業給付和
勞工退休金專戶制度。
根據這個勞退專戶制度,老闆必須每個月提撥退休金到員工的專屬帳戶,而不能再像當年幾家工廠的無良老闆,趕在大批員工退休前惡性倒閉,工廠設備和退休準備金等資產,全部隨老闆潛逃國外。
換句話說,他們當年抗議所催生的制度,幫助了我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不會再遇到他們當年所遇到的一些問題。
然而這些大半輩子都在生產線上賣命的阿姨、阿伯,他們自己在16年前被A走的資遣費和退休金,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最可笑也最可悲的是,政府願意動用就業安定基金近兩千萬元,
聘律師團告勞工催還當年它幫無良老闆代墊的「紓困貸款」,卻總是想不出任何辦法去找這些
坐擁豪宅,
國外工廠一間一間開的大老闆,討回他們A走的資遣費和退休金。
「我這輩子卡土性,只想拿回權益,沒想到連要個退休金,都要以死來爭取。當年臥軌抗爭,我以為能替子孫開條活路,讓日後少年人勞動有保障。沒想到15年後,還被勞委會告,我到底錯在哪?」
(閱讀全文)
【與談者】
林明鏘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林明昕副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林佳和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
這是上個月PNN轉播的一場座談,探討政府向關廠工人要債,到底有沒有道理?
是比較法律面的討論,很佩服這些媽媽們,聽艱深的法律座談、上危險的鐵道抗爭 (上街頭,已經不算什麼了) ,為了自己的權益,從無良企業主到政府,奮鬥不懈、勇敢對抗。
對法律責任有疑問或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看看,共有七段,解釋法理上為何可以要求政府免除此個案債務
01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0423 (12:30 林明昕副教授)
02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1411 (17:50 林明鏘教授)
03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1942 (21:00 林佳和助理教授)
04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2584
05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1111 (第五段開始為Q&A)
06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3617
07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8726
網友留言補充相關法律問題的摘要(全文連結):
對於關廠工人最大的不利之處在於勞委會是以「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發放代償金,由字面意思觀之,似乎明確為工人向國家的「貸款」,但實際上,法律上對於該筆「貸款」可有多種解釋。
首先,該筆「貸款」的性質其實是政府給予特定人之「贈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於2013年1月12日關廠工人法律座談會上指出,〈貸款實施要點〉」第1條即表明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辦理」,而《就業服務法》第24條於1992年時的內容為「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法條雖未明寫,但其精神為針對特定人給予津貼或補助金,故於2001年修改為「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可見,該項「貸款」的法源依據是公部門基於特定人之「補助」與「贈與」,而非「貸款」。
其次,即便其確為「貸款」契約,仍有公法或私法的差異,「私法契約」的追訴期達15年,但「公法契約」的請求權在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林明鏘指出該契約是公、是私,需綜合契約標的、目的與主體客觀來判斷,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6號判決即指出:「不因契約當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而因為「貸款實施要點」乃依據就業服務法(公法)所定,則其自然為公法性質,換句話說,政府至今已無請求權。
最後,退一萬步言,即便此貸款真的屬於「私法契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於該場座談會上表示,政府仍可「合法地」免除關廠工人債務,讓這個時代的悲劇落幕。但是,不幸的是,現今勞委會對於「代位求償」、「補助贈與」、「公法契約」等合法解釋不屑一顧,一味地以「私法契約」為由,從不考慮「合法免除債務」的可能性,並於2012年6月編列2千多萬元聘請80多位律師控告關廠工人,迫使關廠工人又再走上街頭。
【蘋果日報投書】
關廠工人義務律師 邱顯智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周伯峰
本案契約一開始就記載,其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來,而該要點是個公法的行政規則。依據《民法》的第一原則「私法自治」,借貸只問貸與人自己想不想借,不需要有任何行政規則或上級機關的同意為根據,所以勞委會訂立這要點後才敢「借錢」,證明這裡所謂的「借貸」不是一種單純的民事法律行為。
依民國87年監察院對本案的調查意見,關廠工人何以在資方倒閉後拿不到退休金,最主要原因就是勞委會的七個勞動檢查所,對資方多年短提退休準備金的情況渾然不知,違反《勞基法》賦予勞委會的職責,當初勞委會若有做事,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狀況。
當時勞委會知道自己出了大包,才會給錢,這樣的「借貸」,根本上是國家認知到自己沒做事做錯事的補救措施,若非賠償也是補償,且係根據專門發放津貼的《就服法》第24條而來,哪有甚麼私人借貸的問題。
(
閱讀全文)
有人說「抗爭要有正確的方法!」義正辭嚴。
我要反問,關廠工人之前沒有用過相對「正確」的方法嗎?
你知道,這群六七十歲的老先生、老太太,去年六月起,「相對正確地抗爭」過幾回嗎?我幫大家整理一下:
06/19 在桃園工總陪同下
開記者會
07/04 在
勞委會前夜宿大會師
07/17 向板橋法院
提交異議狀
08/07 重回
十六年前桃園的臥軌處抗爭,然後北上在
台北車站月台靜坐
09/10 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同時舉辦
普渡大劈棺
11/27 跑去以
行動劇呼應Economist「馬笨蛋」的報導,又跑去國民黨部送「打狗棒」
事實是:他們半年多來一波波抗爭,換不來政府的積極回應。甚至,在這個充斥著假新聞的台灣,是要到「跨年夜癱瘓捷運」的行動倡議,才稍稍引起社會大眾注意。
昨夜的集體臥軌,實在是這一連串沒有效果的行動後,走投無路的抉擇:如果不是造成大家不方便,如何能讓大家正視他們的處境?
多年前第一次到倫敦,沒多久就碰上
地鐵駕駛因為待遇談不攏而罷工。地鐵癱瘓,所以「數百萬」倫敦市民或改搭公車、或走路、或騎單車,甚至有不少人因此請假缺工。但我碰到的多數人,就只是默默忍受生活不便,因為「我們都是勞工,或許有一天我也需要罷工,我也需要社會大眾對我的理解體諒。」
台灣社會也需要這樣的同理心,需要更多對勞資糾紛中受害者的支持,我們才能一起對抗日益崩壞的勞動環境。如果你覺得自己的待遇遠遠落後於你的努力,如果你覺得連請個病假都會被白眼,如果你擔心懷孕就會被解雇,如果你不確定老闆會不會積欠薪水忽然跑路,那就應該跟這些關廠工人站在一起……
(閱讀全文)
在版上出現的諸多質疑中,最常見的一種,是主張「政府不應該拿納稅人的錢去替逃跑的老闆擦屁股」。某個朋友的留言,頗能代表這種看法:
「… 老闆賺錢,有一堆條例等合法避稅。憑什麼老闆虧了/跑了,政府要付錢?就算員工生活困難,那仍然不是我們納稅人的責任…政府頂多已強制執行的方式,把老闆的東西儘量扣下來,可是如果老闆死的或沒有資產了,法律上政府也拿不到東西給受害者。就像殺人犯不論施以何種處罰,死掉的受害者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補償。對我而言,我不希望我繳的稅是在擦別人的屁股」
我對這位老友的答覆如下:
一個事件,可以激起很多不同感受。我願意尊重你對此舉的不認同,但同樣的抗爭行動,讓我看見的是,現行法令與行政體制對於保障國民基本生存尊嚴的無能。
你的權責邏輯,反應的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的理解,這當中只涉及老闆與員工間的私人契約,政府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介入。而我的觀點,反應了對「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也就是認為任何理想的國家,政府有責保障每個國民基本的生存條件與尊嚴,也有責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工作要領的到薪水,被迫離職要拿的到遣散費。採取這種立場,除了實踐某些比較文明的人文理想,也能讓每個勞動者能夠有安心就業的環境,對整體經濟也有好處。
前述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內涵,則又隨著每個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不斷改寫。例如在台灣,多數職場婦女懷孕就只能離職,在歐陸,若被迫離職責是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regnancy。
至於這種權利的保障,也不盡然都是要用稅金去填。應對措施,包括透過公司監察、金融監管、或預收保證金的方式,預防各種惡意歇業,以及資金與負責人的外逃(所以我認為政府對於1990年代相關措施的不足,需概括承受責任)。對於漏網風險,在很多國家,也會採取「就業保險」對各種職業風險提供理賠(職災、失業、公司倒閉)。台灣勞保即屬此類,只是保障範圍與額度比較受限。
以此案而言,當初「貸款」的財源,來自就業安定基金。而這筆基金的財源,來自聘用外勞的企業繳交的人頭稅。當中沒有你交的稅金,所以你別急著覺得自己被佔便宜。(更正:經網友提醒,才注意到就業安定基金有小部分國庫補貼,本年度占基金收入 5.8%,之前失查,在此致歉。)
【抗爭這條路】
哪會哪會走來抗爭這條路
不是我吃飽閒閒,望你來諒解
哪會哪會走來抗爭這條路
堵到惡質頭家款錢做他走
因為政府沒卡阮照顧
逼咱走到抗爭一條路
不願承認打拼認真做頭路
換來悽慘,身軀沒半元
可以說,整個九0年代最激昂的關廠工人抗爭,以奮戰不懈的行動與勇氣,深深滋養並教育了我輩的組織工作者。
來自屏東農村的滿屏,十六歲時北上來到新莊的東菱電子廠擔任建教合作生,一待,就是十二年,直到工廠無預警關廠了。說是無預警,其實線索重重,1996年二月份就開始沒領到薪水了,但訂單進來,生產線還是隆隆開動,工人們幫捲款而去的老板做了整整八個月的白工!
我翻開當年跟隨抗爭時留下的工作筆記,發黃的作業本記錄了東菱女工錢台英的話:「那時好笨哦,我們沒薪水領還拼命趕工,老板欠其他工廠的貨款,我們就分派一部份的人手到那家廠去做工,拿我們的身體幫早就不出面的老板還債!」
怎麼會這麼傻?就是這麼傻!那一代見證台灣經濟起飛的工人們,任勞任怨,賣命工作,打造「經濟奇蹟」的成就。他們真心相信勞資共體時艱,工廠還有未來。
同一頁筆記裡,也記載了福昌紡織廠員工湊錢幫老板代墊貨款的事,女工秋鴻說得直接:「那時候,我真的以為,工廠有發展,我們也有發展。老板到大陸、印尼設廠,我們幾個被選派到海外擔任技術指導的老員工,都很得意,覺得自己要升幹部了。沒想到,這就是資本外移、遷廠的前兆了。我們竟是去幫自己挖墳墓的!」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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