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全開放中國業者來臺營業之產業
(完全開放,指允許中國經營者自由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相關服務)一、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將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而已在臺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直接申請增設分行。
二、商業服務業
-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業
- 軟體執行服務業
- 資料處理服務業
- 資料庫服務業
- 辦公設備、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維修及保養服務業
- 其他電腦服務業(其他未分類服務,如為客戶員工培訓服務、為客戶資料準備之服務和其他專業電腦服務)
- 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租賃業(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 未附操作員之自用小客車租賃業
- 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業(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 廣告服務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 市場研究服務業
- 管理顧問服務業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
-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 —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
- 設備維修服務業(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 攝影服務業
- 包裝服務業
- 展覽服務業
- 複製服務業.
- 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 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
三、通訊服務業
- 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不含由臺灣郵政主管部門規定保留之服務)
四、配銷服務業
- 批發交易服務業(不含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 零售服務業(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 經銷服務業
五、環境服務業
- 污水處理服務業
- 廢棄物處理服務業
- 廢氣清理服務業
-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
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七、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 觀光旅館服務業
- 餐廳等提供食物服務服務業(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的商業據點總計以3家為限。經營範圍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在臺灣的旅遊活動。)
八、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 運動場館營運
- 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
- 空運服務業(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中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九、運輸服務業
-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 貨物運輸
- 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 —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
-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 —停車場業空中纜車運輸服務
十、其他服務業
- 洗衣及染色服務業
- 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
- 殯儀館及火化場
- 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服務
貳、附條件開放中國服務提供者來臺營業之產業
-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照臺灣有關規定申請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中國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 50%。
-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包括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務。中國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
- 建築裝潢業(包括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和組裝工作、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12%。
- 醫院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國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 50%。
- 娛樂服務業—演出場所經營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 海運服務業(包括運輔助性服務業、港埠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海運輔助性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0%。
- 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 倉儲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務 。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整理: Yu 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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