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

服貿協議開放中國服務提供者來臺清單

以下內容為本站整理自ECFA官方網站提供資料,欲查看更詳盡資訊可參考服貿協議文件


壹、完全開放中國業者來臺營業之產業

(完全開放,指允許中國經營者自由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相關服務)

一、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將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而已在臺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直接申請增設分行。

二、商業服務業


  •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業
  • 軟體執行服務業
  • 資料處理服務業
  • 資料庫服務業
  • 辦公設備、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維修及保養服務業
  • 其他電腦服務業(其他未分類服務,如為客戶員工培訓服務、為客戶資料準備之服務和其他專業電腦服務)
  • 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租賃業(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 未附操作員之自用小客車租賃業
  • 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業(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 廣告服務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 市場研究服務業
  • 管理顧問服務業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 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
  •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 —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
  • 設備維修服務業(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 攝影服務業
  • 包裝服務業
  • 展覽服務業
  • 複製服務業.
  • 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 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

三、通訊服務業



  • 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不含由臺灣郵政主管部門規定保留之服務)


四、配銷服務業


  • 批發交易服務業(不含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 零售服務業(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 經銷服務業


五、環境服務業


  • 污水處理服務業
  • 廢棄物處理服務業
  • 廢氣清理服務業
  •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


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七、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 觀光旅館服務業
  • 餐廳等提供食物服務服務業(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的商業據點總計以3家為限。經營範圍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在臺灣的旅遊活動。)


八、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 運動場館營運
  • 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
  • 空運服務業(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中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九、運輸服務業


  •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 貨物運輸
  • 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 —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
  •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 —停車場業空中纜車運輸服務


十、其他服務業


  • 洗衣及染色服務業
  • 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
  • 殯儀館及火化場
  • 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服務



貳、附條件開放中國服務提供者來臺營業之產業


  •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照臺灣有關規定申請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中國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 50%。


  •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包括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務。中國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


  • 建築裝潢業(包括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和組裝工作、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12%。


  • 醫院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國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 50%。


  • 娛樂服務業—演出場所經營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 海運服務業(包括運輔助性服務業、港埠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海運輔助性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0%。


  • 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服務。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 倉儲服務業

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務 。中國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整理: Yu CJ

2013年8月1日

服務貿易協議雙方開放項目清單 (及協議內容文件)

(註:「服務貿易協議」是中國與臺灣之間「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一部份,其他部分包括「貨品貿易協議」、「投資保障協議」、「海關合作協議」等。)

【主文、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PDF)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PDF)


  1. 臺灣對中國開放的非金融服務業清單
  2. 臺灣對中國開放的金融服務業清單
  3. 中國對臺灣開放的非金融服務業清單
  4. 中國對臺灣開放的金融服務業清單

承諾表格式說明


中間欄「市場開放承諾 」的(1)(2)(3)(4),是依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定(但臺灣和中國均未按照國際協定將兩國簽署ECFA正式通知WTO),將服務貿易分為以下4種模式:

(1) 跨境交付:指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不移動,服務直接跨境提供。例如臺灣若對中國開放國內設計業的跨境交付,意指中國的設計業者可以透過網路、電話等方式,提供在臺灣的案主設計服務。

(2) 境外消費:指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服務提供者可提供服務給境外消費者消費。例如臺灣若對中國開放印刷業的境外消費,意指允許臺灣的出版商委託在中國的印刷廠印書。

(3) 商業存在:指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若對中國開放銀行業的商業存在,意指中國的銀行可以來臺灣設立分行。(臺灣政府想要開放中國的哪些行業可以來臺設立據點

(4) 自然人流動:指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臺灣若對中國開放零售業的自然人流動,意指在臺灣的零售業者,可以聘雇中國人當店員。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PDF)


文件資料轉載自官方ECFA.ORG網站,於2013/08/01。


以上圖片轉載自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節目部落格



(整理: YuCJ

2013年6月25日

中国維權律師陳光誠 臺灣大學演講錄影

公共電視專訪陳光誠錄影&全文逐字稿


第一段 臺大法學院長謝銘洋開場

Watch live video from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on Justin.tv

第二段 陳光誠演說內容
陳光誠演說內容,講述他逃亡之後,他的大哥遭受中國當局打壓迫害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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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 臺大法學院顏厥安與談
謝銘洋回應+顏厥安與談+陳光誠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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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 回答網路與現場提問(1)

Watch live video from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on Justin.tv
第五段 回答網路與現場提問(2)

Watch live video from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on Justin.tv

影片來源:公共電視新聞議題中心PNN
2013/06/25

今日早上另有一場在立法院的演講
照片來源:臺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2013年5月11日

2013年5月菲律賓政府攻擊臺灣漁船事件


國際關係和南海爭議不是作者熟悉的領域,在網路上找了一些專業討論,也歡迎大家留言補充。

本次事件臺灣政府最責無旁貸的任務,一方面是要求菲律賓政府道歉,為受害漁民討回公道,另一方面則是逼菲律賓政府上談判桌,解決兩國之間的魚場爭議(雖然如釣魚台問題,中國動作頻頻想插手),確保未來南海作業漁民的安全。



衝突簡介(作者: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 孫介珩


臺菲漁場爭議與事件位置圖 製圖:孫介珩

我們和菲律賓之間的模糊地帶已經維持很多年了,過去我們的船在爭議水域被對方扣留,也就是付錢了事,政府的態度一直是消極的,對於「漁場」問題盡可能不去觸碰。(2005年雙邊簽了一個不具任何實質承諾的濃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

如果劃界被認定是涉及領土主權,是敏感的,那至少應該就「資源使用」與菲談判。菲律賓自我主張她是群島國家,群島國家就有義務與我們台灣在菲律賓群島水域所應享有的「歷史捕魚權」展開協商,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明訂的。只要有雙邊協議,我們的漁船在那邊捕魚,就是天經地義,安全無虞,但政府多年來遲遲未積極與菲展開談判,導致今日的慘劇。


我們跟中國大陸、跟日本釣魚台之間的主權爭議,絕對比台菲之間單純的漁場問題來的複雜,為何海峽中線可以維持?為何台日漁業協議可以簽署?只是政府有沒有心去替漁民爭取罷了。

5/10更新資訊:依海巡署所提供之資訊,我國漁船作業地點為我國暫定執法線以南10浬,圖中所標為報案時座標。然,作業地點仍為台菲兩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基線向外200浬)重疊位置,政府仍須儘速談判,簽署協定,劃定漁場界線。





為什麼菲律賓殺人擄船昨天才被重視?(作者:批踢踢八卦板網友 kokone)


    小弟是鍵盤東港人,看到網友的討論實在覺得很驚訝。我看到新聞的時候,其實有預料到網路上會討論,只是沒想這麼熱烈。說實話,我看到新聞直接反應是:嗯.又來了啊。不過看到電視畫面罹難者家屬哭喊著討海人很艱苦的樣子,其實蠻能感同身受的。我老家以前昰討海的,當初我爸、我三叔、我四叔在國中畢業後都是被我阿嬤安排去討海的。不過我老爸上船學不會游泳,被人家拒絕,算是逃過ㄧ劫。後來家中有在討海的,只剩我三叔、四叔跟我大姑丈。不過存活到今天的只有我三叔,我四叔跟大姑丈都死於海難。

    其實討海人除了惡劣的海象,其實另一個最大的危險就是菲律賓跟印尼。在東港黑鮪魚還沒有成名之前,我小時候幾乎看到東港上新聞都是被菲律賓、印尼擄船、開槍的新聞。這種事每年必定發生,不過偶爾才上一下新聞,比今天這事件更嚴重的還一堆。我找出以前高中看到的一篇文章,寫作年代大約就是民國70年左右,也是我四叔過世的那個年代。其實裡面的內容跟今天的情況一樣,幾乎沒太大改變。 節錄一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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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漁船被扣補,船員遭屠殺情事,是從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日,東港漁船連春財號被菲律賓扣補開始,隨後各國紛紛宣布二百浬經濟海域後,台灣漁船大量遭難,幾無礁類。

    據陳冠學先生統計,自一九六八年七月至一九八二年一月的十二年半間,被扣漁船約在千艘以上,漁民被押當超出三千人,而漁船被焚毀,漁民被殘殺,當有數十艘、數十人。

    漁船只要被菲律賓、印尼軍艦扣補,船員生不如死,而且要是扣補不成,即開砲轟擊,人船屍骨無存,例如小琉球建和志號漁船,於一九八一年八月,被菲律賓海軍擊碎,五名船員葬身海底。一九八四年二月小琉球海成號五名船員遭扣返國,他們表示,在被菲律賓海軍洗劫後,必須花費一百餘萬贖金才得回國,但菲國軍方變本加厲,索賠當初開砲捕船所花的軍火費。回顧不平等條約下的百年國恥,亦無甚於此。

    ...漁船落入這兩國手中,船員必須集中在甲板上列隊受檢,稍有反抗動作,則遭開槍射殺,如吉盛一號的王保生和新慶旺號的的李杞璜等。輕微的用槍托重擊,尤其以船長和大副為然。

    靠了岸,陸軍便接管。船上所有設備,漁獲所得洗劫一空,船員上岸身上所有也搜劫無遺,而且免不得又會遭毒打、污辱、用香菸燙爛嘴唇、罰勞役、作苦工等,受到慘無人道的私刑。

    ...菲印等國設有重重關卡,凡是台灣漁民家屬前往營救被扣船員,則層層剝削,敲取重利,某些受託的華僑更落井下石,藉機設局詐騙勒索,直接找上台灣船公司騙取活動費,充當司法黃牛,等到錢到手了,卻逃之夭夭,毫無下文。

    船員曾向政府建議,當武裝漁船,返航再於港口繳還武器,但政府不肯,至於所謂派艦護漁,只是虛應故事,與漁民合照一番而已,遇我漁船被人追殺,竟袖手旁觀,不加保護。

    枋寮的船員接受訪問時表示,他有兩次被印尼軍艦追殺的經驗,某次在先鋒十一號船上,看到印尼船,立刻丟下已撒下的拖網,倉惶逃命。當時是在晚上,船上漁火全熄,全船船員跪在甲板上,向預先帶去的土地公神像膜拜祈禱,船長和大副全身發抖,因為萬一被抓,他們要負逃亡之責。...十幾年來,他上船十餘趟,每趟回來,都好像拾回一條小命,尤其來回經過印尼把守的『地獄海』,和靠菲律賓當關的『鬼門關』,人人無不下跪向神像訴求平安渡過,全船無不發抖顫慄。一旦被發現,即全力逃命,惶惶如喪家之犬,恐怖至極。

                           洪田俊,拉番上船 遠洋漁船的黑暗地獄,一九八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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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故事在我小時候常常會聽大人說起,但看板上的反應,似乎是好像今天才知道有回事,其實蠻感嘆的。小時候很喜歡去東港東隆宮或是其他廟宇玩,有時候會看到有些人眼眶泛紅去到廟裡,跪著跟溫王爺訴說什麼,有時聲淚俱下。以前搞不清楚會什麼拜拜要這麼激動,很後來才知道,這些人都是漁民的家屬。

    當船公司通知家屬漁船出事後,其實家屬是很無助的。在這類擄船殺人案中,唯一能夠求助的除了船公司跟漁會外,剩下的就只有神明。有人會問說政府,政府?那是什麼?可以吃嗎?這類的事件都是船公司或是漁會去尋找可以跟菲律賓接洽的人,看價碼談判,付錢放人。所以也才有前面說的司法黃牛。中華民國外交部或是中華民國海軍在這類事件中都是不存在的。比起政府,船上的神明還比較可靠。政府能做的,可能就是在死不見屍的情況下,要你等七年,然後給你一張死亡證明書。

    所以看到電視畫面中,罹難者老婆喊的討海人間艱苦,想到以前討海回來會帶我去買玩具的四叔,心有戚戚焉。看到祂女兒喊著政府沒幫忙,其實正是東港漁民幾十年來的寫照。說真的,政府這幾十年來,做過什麼?以前也有漁民找立委陳情,開記者會。但依舊什麼也沒改變。這次的罹難者家屬算幸運了,有媒體關照。有多少漁民家屬只能在暗夜中哭泣。

    也因此,每當有朋友問我為什麼東港對信仰這麼虔誠,我都用捕魚的說法。看看他們的處境,除了祈求王爺保佑,還能做什麼呢?就像文中的漁民。這類事情我聽過的程序就是找船東聯絡找人談判,接著看價碼討價還價,四處籌錢,借錢,接著上廟裡去求神明。

這幾乎是標準SOP了。找政府不如找神明可靠多了。

    我三叔自從我四叔落海過世後,我奶奶就要他不要再討海了。這些年來,他其實也不太喜歡說太多討海的事。回去跟他看新聞,遇到跟捕漁有關的新聞,他只會簡單的用一句話表達他的看法。

    宜蘭漁民控訴日方暴行。三叔:噴水而已,菲律賓攏開槍ㄟ。(冷笑)

    本次事件。三叔:幹你娘,垃圾政府。(這當然是指台灣)

    這麼多年來,我總有ㄧ種感覺,似乎台灣所謂的漁業糾紛只存在於那個叫做釣魚台的地方。直到昨天,媒體似乎才知道國境之南還有個更殘暴的對手。其實感概的原因有兩個:這麼多年來,其實什麼也沒改變,除了以前找原住民上船,現在找外勞。另一個就是這些事這麼多年來居然沒什麼人知道的樣子。

    我其實問了我三叔有沒有被菲律賓追的經驗,但他只是這樣說:為什麼叫做討海不叫抓魚,因為魚不是我們去抓的,是跟海分的,是跟海討來的。

    其實有了這次事件也好,這麼多年,枉死在菲律賓的漁民也不少,能讓更多人關注到漁民的處境。關於釣魚台的文總是大家愛吵的話題,但相較釣魚台,台灣漁民枉死在菲律賓槍下的冤魂和其多,付給他們的贖金也不知多少。這些發生在身邊真實的故事卻總是被掩蓋在那個虛無飄渺的小島下,真是很感概。

   最後,希望小琉球的觀音媽能夠帶著亡者一路好走。也感謝各位對此事的關注。




我們能對菲律賓作什麼?(作者:洞見Insight Post-國際事務評論網 理查德)


在談到對他國的施壓手段,依據後果的嚴重程度,大約可分成以下幾種:外交施壓、經濟制裁(報復)、武力示威、軍事行動。當然還有訴諸國際法庭、國際組織、他國介入,但這又比較複雜,且很難操之在己,一般是會兩軌並行。(見全文





我國絕不可吞忍,否則菲國有恃無恐。應派海巡艦長期進駐,逼菲上談判桌(受訪者: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姜皇池)


姜皇池說,菲律賓以武力攻擊沒有武裝的漁民,這在任何國際法庭、司法機構都一定是敗訴,過去判例沒有任何例外;就算我們的漁民是到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偷偷捕魚,菲國都不能開槍打死人,何況事發地點是在我方重疊經濟海域,我方絕對站得住腳。

對於菲律賓指稱是廣大興廿八號衝撞在先,菲方海巡船才發動攻擊,姜皇池說,即使如此,菲律賓也可以開槍警告,但他們是開三次槍,且在我方漁船脫離後,還在後面追趕掃射,在船身留下卅二個彈孔,遠遠超過鳴槍示警範圍,怎麼看都不是正當的武力使用。

見全文



維基百科:2013年菲律賓公務船攻擊臺灣漁船事件




(訊息UPDATE - 2013/05/16)

最近國內傳出有店家不賣在臺菲律賓勞工東西,甚至許多網站上出現辱罵羞辱外勞的留言。

我的看法是,這些作法熱情有餘,但卻欠缺考慮。對臺灣沒有實質上的幫助,又可能害到對事件沒有責任的人。

2010年,香港一旅遊團在菲律賓馬尼拉遭武裝挾持,並有數名團員慘遭撕票。整起事件從案發動機到危機處理失當,都是由於菲律賓政府的無能。當時香港也因此出現許多攻擊菲傭的言論。然而旅遊團中倖存者之一的李瀅銓,寫了一篇文章表達他的看法,節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我們曾經對菲國如此漠然

我一直想,是什麼讓一個曾是傑出警察的槍手變成冷血殺手?難道他就沒有任何罣礙?不擔心家人生活?是什麼把他逼上末路?他為什麼要用挾持人質的方式來逼政府重新審視他的個案,難道這國家沒有他可以申訴的途徑嗎?我這才明白,雖然我以前也有過好幾個來自菲律賓的同事,但我和大多數香港人一樣,對這個國家幾乎全無認識。明明香港有十幾萬菲傭生活在我們之間,甚至住在我們很多家庭內,但是我們對這個為我們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工的國家和人民的生活狀况是如此的漠然。我們大概都知道菲國窮,才要在全球輸出傭工,但到底有多窮?我查看了一下,才知道原來菲國有三分之一人口活在貧窮線以下,槍殺、綁架的事情無日無之,這樣的情况之下,人民過的是什麼生活?我回想發生挾持事件之前二天,旅行團的行程當中有一項是到花車廠探訪,現場卻傳來了一陣陣惡臭,導遊指一下車廠圍牆外的一邊,是一個垃圾山,山上有不少小孩正在撿垃圾維生,讓人心酸無言。

菲傭變無能政府代罪羔羊

回到香港後,知道香港這幾天出現了不少反菲言論,網上有人說要把所有菲傭趕走,使菲國立即陷入經濟困境作為報復,又有菲傭在街上被辱罵,一聲聲「奴隸國、僕人國」來作菲國代號。我明白市民對菲國政府和警察的無能的憤怒,我親身體會,但是,這與菲國人民何干呢?難道我們都忘了被歧視的滋味嗎?香港曾是長久被殖民的一個社會,華人在體制上和生活上都被所謂的「主人」歧視,現在卻有一些香港人財大氣粗地聲稱「我哋請咁多菲律賓人,我哋係佢哋老細」,以一副「聘用你是恩惠,你卻敢以下犯上」的奴隸主姿態來責備那些和挾持人質事件全不沾邊的菲傭,實在讓人心驚。菲傭明明就是她們無能政府的受害人,正正因為政府無能讓人民溫飽,無數的菲國婦女才要離鄉別井、丟下自己的孩子去寄人籬下照顧別人的孩子呀,為什麼在香港菲傭反而成為無能政府的代罪羔羊呢?為什麼在悲憤的同時有些香港人會變成種族主義者?同樣讓人難以明白的是,香港政府竟也在此同時宣布要把包括菲傭在內的外傭繼續凍薪,使外傭都無法分享經濟好轉的成果,這是我們的政府在渾水摸魚嗎?政府能不能公開檢討外傭薪酬的標準和機制是什麼,在這個時候作這些舉動,給人政府要懲罰外傭的感覺,對消除仇菲情緒沒有任何幫助。有位友人引了魯迅的一句話: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香港人難道是只會向弱者開刀的怯者嗎?

公正調查追究責任慰亡靈

香港這幾天為了人質事件大家一同憤怒一同悲傷,我雖然沒有和其他團友討論過,但我想,團友們都會感謝市民的關心和支持。不過,要慰死難者在天之靈的方法不是責難無辜的菲傭或菲國人民,我們的焦點要清晰,針對菲國的政府和警方,要求公正的調查,追究事件責任,以及支持傷者及死者遺屬安排日後的生活,這才是對事件中死傷者的實在關懷,長遠而言,我們該更支持菲國人民建設更可靠的政府,更有公義的社會,這樣香港才真正算得上是國際社會的一員,有人道關懷的國際大都會。

各位團友,大家終於都回香港了,回家了。已離世的團友們,請一路好走,還請你們的在天之靈保佑你們在世的親人;身心受傷的團友和家屬們,請堅強起來,早日康復,以後的路還長,願大家都好好生活,大家保重啊。




以上資料蒐集自部落格文章、FB文章、新聞報導等,皆附上引用出處。歡迎回應補充更多資訊,謝謝! by YuCJ

2013年5月3日

林益世索賄6300萬弊案,一審判決貪汙罪不成立,是法官太扯?


原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擔任立法委員時,以協助中國鋼鐵公司(簡稱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取賄款。交談過程遭陳啟祥夫婦錄音,於2012年6月交《壹週刊》爆料,林益世和涉案家人也被特偵組起訴。(事件發展可見維基百科整理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如下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關於貪汙罪的部分,特偵組檢察官根據《貪污治罪條例》,認為林益世違反下列兩個法條:
第四條中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中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這兩個法條是否適用,貪汙罪是否成立的關鍵要素,在於林益世索賄「向中鋼、中聯公司施壓橋合約」,到底算不算他的「公務員職務行為」?

在法律界,對於認定什麼算公務員職務行為有兩種原則:「實質影響說」和「法定職權說」。本次法官的判決,則傾向法定職權說。(可見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換句話說,法官認為林益世向中鋼、中聯公司施壓並不是靠他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而是靠他的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因此收賄施壓不構成貪汙。

此判決一出就引起輿論嘩然,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對於不熟悉法律的民眾來說,直觀上,這個判決像是法官宣布「官員收賄橋事情沒有違法喔」,或是說「官員收賄僑事情不算貪汙喔」!另一方面,民眾會有這個印象除了「有收賄款就應該成立貪污罪」這個看法相當直覺以外,在前總統陳水扁的相關弊案裡面,這樣的說法也被國民黨、檢察官、法官和主流媒體強烈支持。

於是,在林益世案前有扁案的情況下,民眾很容易把兩個弊案拿來相互比較,而發現司法制度(檢察官和法官)的雙重標準:



明顯的雙重標準,提醒我們慎思到底什麼樣的制度才是合理的。只有經過分析才有辦法判斷,到底我們的司法制度(包括檢察官和法官)是否縱放了林益世?是否刻待了陳水扁?

目前看到一個可以參考的分析,是沈伯洋(PUMA)的說法:他認為就貪汙罪是否成立來說,採用接近法定職權說,限縮實質影響說的做法,才是比較好的,因為這樣可以減少法官主觀裁量的空間,進而減少政治影響力或法官個人偏見介入判決的空間。(參見文章1文章2)而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認為,這次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是是依據現行法規判定。

如果這樣的說法合理,就有兩組問題,需要更完整的討論:

第一,「收受賄款就應成立貪污罪(違反貪汙治作條例)」這樣的直觀看法是否有問題?更精確地說,到底我們的社會怎麼看待政治人物收取紅包,再利用他所屬政黨或地方勢力的「非職務性權力」去「橋」事情?我們現有的法律是透過哪些方式規範這類事情?能夠有效杜絕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嗎?

第二,除了貪污罪是否成立的問題以外,我們從前面網友整理的比較表,也可以看到諸多扁案和林案之間司法過程的不一致現象。透過這個機會,我們應比較過去檢察官與法官對於貪污案從偵查、起訴到判決的司法流程,是否有偏袒、不合理的處置?我們的司法體制處理各種貪污案件,是否遵循共同的標準?這和政治立場無關,而是司法體系的一致性問題。(當然,如果是問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差別待遇,可能就跟政治立場有關啦)

例如,沈柏洋認為,本案之所以有爭議,乃由於在陳水扁案被普遍接受甚至鼓吹的司法程序,根本有問題,卻未被社會檢討,因此造成大家對林益世案的錯誤期待(參見文章1文章2)。

他認為,陳水扁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至少有以下數項司法程序問題,未被妥善處理:
1. 審判中更換法官
2. 擴張「實質影響力」理論,未具體論述陳水扁基於何公務作為貪汙
3. 證人傳訊問題(原證人辜仲諒已承認照特偵組意見進行偽證
4. 事實認定恣意
5. 以主觀道德量刑
6. 不允許保外就醫


這些問題很難只透過政黨解決,因為無論是什麼政黨,大多數政客心中唯一的判斷事情標準是「是否對自己的政黨有利」,而非「是否合理」。現在司法的判決結果都對國民黨政治人物較有利,實在很難寄望於國民黨支持相關的改革。

例如,當初周占春法官在陳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審,採法定職權論,判陳水扁沒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國民黨洪秀柱、費洪泰、謝國梁、鍾紹和、謝龍介、邱毅等人,就卯起來攻擊法官和此見解,但這次遇到林益世案,他們非常可能又換個看法。

唯有跳脫政黨立場,分析設計出適當合理的懲治貪污制度,才是唯一解方。




(2013/05/05 訊息update)

亦有一些法律學者認為本案判決有不合理之處,節錄如下: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澤天認為,即使傾向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運用其對政府官員的監督、質詢行為來作為收取賄款的對價,本來就可該當『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的構成要件」。(見此文)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中也有規定: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許澤天認為,法官斷定「使第三人取得締結契約上利益,但因其並非有形財物,遂不能論以刑度較重之該罪,而僅能論以刑法第134條前段及第346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恐嚇得利罪」,是有問題的。


臺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對判決的見解(全文見蘋果日報投書):
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本案縱使採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職權說,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其「職務上行為」。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 
……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本來就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簡言之,……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2013/05/08 訊息update)

有網友轉貼「法官論壇」(司法官內部匿名網站)內的論戰:原轉貼見此

留言一:

A

實在看不懂許澤天在寫什麼。

一、按照判決理由,林益世跟陳啟祥的約定對價事項,根本就不是「由林益世去對經濟部或其他部會請託」,更沒有「要林益世行使他的質詢等權對經濟部施壓壓力達成締約目的」。他們只是很簡單地說到「請林益世你幫我爭取契約」,就這樣而已。至於怎麼爭取,雙方根本沒講。 所以這跟許某人講什麼「職務行為到底有沒有實行」,一點點關係也沒有。因為雙方在這裡根本就沒有約定要林益世去作什麼「職務行為」。

二、行家們要仔細看許澤天跟林鈺雄的說法。他們表面上雖然都說「即使採最最嚴格的『法定職權說』」也會成立,但仔細看好了,他們在判斷何謂「法定職權」的時候,都是把「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標的事務」,都納為「法定職權」的範圍內。換言之,是把無邊無際的「影響力」概念「偷渡」到「法定職權說」裡面。骨子裡就是要採無邊無際的「影響力說」。只是也自知「影響力說」太過無邊無際,不敢明目張膽講出來,所以才講得那麼好聽,我還「即使採最嚴格的法定職權說也會成立」勒。

三、所以對許澤天及林鈺雄來說,他們犯的錯誤跟一般平民百姓不太一樣。一般不看判決理由的平民百姓及檢察官的錯誤在於,「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都應該算收賄。但在台灣有什麼鬼事只要亮出「立法委員」這個「身分」會不能發揮影響力?問題不在能不能發揮影響力,問題在於你的「影響力」跟你的「職務」本身的關聯性高到什麼程度啊。假如要無視「影響力跟其職務本身的關聯程度高低」,只要因為他有「立法委員」身份就一概認為就是「職務收賄」,好啊,那只要立法委員去向私立學校的校長請託安插學生,你會不會說這是「發揮影響力」而屬「立法委員的職務上行為」?只要身兼律師身分的立法委員,一受委任收款去幫人撮合契約,那你會不會說這是「發揮影響力」而構成賄賂?但這是一般不看判決書、只懂「實質影響力」五字箴言的一般百姓會犯的錯誤。至於許澤天及林鈺雄的錯誤則非常精妙。他們明知「實質影響力」五字真言無邊無際,所以不敢這麼講,但又想罵人,所以就把「影響力」的概念「偷渡」到「法定職權說」裡面,本質上就是拿「法定職權說」的外衣掩蓋他們犯下跟老百姓相同錯誤的實質。最後再藉由自己是法律系教授的身份,順應社會大眾的批評,好一個不是行家看不出來的沽名釣譽啊。

四、法律人要看門道。不要只是因為某人掛了「法律系教授」的名號,就高潮了。在我國長久不重理性、獨立思辨能力的填鴨式教育之下,一般老百姓跟法律人都會犯的一種無關職業的錯誤就是:濫訴權威的謬誤。

B

許澤天的文章這一點真的要敲出來講。只要看看貪污治罪條例就知道,條例中就是把「賄賂」跟「不正利益」分列。假如沒有區分有形或無形,那請問一下,多寫那個「不正利益」是好玩的是不是?你可以說喔這是立法委員立法當時疏忽了沒想到,但其不利益怎麼能找被告承擔?我也是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區分啦,但我一直以為這是法律系大一法學緒論的ABC耶。許澤天身為法律系教授,竟然漠視這點,看來他的問題已經不是要不要「罪刑法定主義」問題了,而是法學緒論的問題。

再強調一次,我們行家們腦袋要清楚點。千萬不能犯下「濫訴權威的謬誤」。

C

一、你說「實務上確實有『不正利益』個案而認定有罪的」,不如你舉出來。

二、我說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物」跟「不正利益」應該分別對待,這是從整部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來看的。也是就判決書中所說「體系解釋」的立場。不信你看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看是不是有把「有形物」跟「無形物」分立的意思。這也是日本或德國規定無關。

三、有爭議?好吧即使我認為有爭議好了。但你仔細看了,許澤天跟林鈺雄的文章不寫「有爭議」,反而是把合議庭當狗罵,哪來的「有爭議」?

四、我說「濫訴權威」是指一般老百姓。現在的情形是,一般人民跟檢察官根本不看判決理由,只會謾罵,但又怕被人指摘沒看判決書就亂罵,正好此時出來這兩個傢伙,正好一般人民也不明就裡,就好像找到了法律專業界的支柱一樣,以坐實自己的謾罵。但無論如何都無法掩飾自己「沒看判決理由、未經獨立理性思考」之本質。這兩個傢伙此時的功能就是賦予一般老百姓及檢察官「濫訴權威謬誤」的「權威」。


留言二:

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我想也是重要的。但這點在判決理由中也寫得很清楚,經過合議庭調查的結果,陳啟祥及林益世當時就是只有講到「請林益世協助爭取締約」。完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陳啟祥有要求林益世向行政機關施壓以達締約目的的情節。

我認為地院判決要彰顯的其實很清楚,就是在維持法律統一性的前提下,以「賦予『實質影響力說』真正的實質內涵」為名,其實是要對創自最高法院且毫無內涵可言的「實質影響力」說提出最深沈的反動及批評。

當然他們三個人也可以嘩眾取寵,直接用毫無內涵的「實質影響力」五字箴言判林益世無期徒刑,簡單、明瞭地爭取好名聲。面對這種情形,誰不會、誰又不想幹這種簡單事。要是我收到這種案子,除了一方面心裡暗幹外,我怎麼不會想到判決的輿論後果?我怎麼會沒想到鐵定被祖宗八代肉搜?誰又願意甘犯眾怒,賠上自己的形象、未來,甚至家人的形象及身家安全,而作出這個判決?有人說他們三人是法匠?法匠?法匠?不如去看看他們三人的學經歷吧,不如問問認識他們三人的周遭同事吧,或是看看他們之前寫的東西吧,看「法匠」這兩個字到底套得到套不套他們三人的身上。他們三個人,是賠‧上‧自‧己‧的‧一‧切,在眾人皆曰可殺之際,拼命捍衛法律耶。這不正是「法官」的工作嗎?

我認為這就是法官的悲哀。面對這種案子,我覺得不管判決內容正確與否,但要連大家承認「這個案子是有其特殊性、不是那麼理所當然的」這件事,竟然都如此的難如登天。只要承認這點,理性討論才會變為可能,也才不會流於對他們三人的非理性人身謾罵攻擊。但正是因為沒人承認這點,眾人皆曰可殺,此時林鈺雄及許澤天毫無章法的文章,就能被完全不管判決理由的眾鄉民奉為圭臬。這時焦點就會一再模糊。很悲哀,臺灣根本上沒有理性對話的可能性存在。


留言三:

原來你還有在這「撒野」。

「能服人的說理才能是權威」學長在下班前回應的那篇,相信你發現會看門道的人出來了。
你如果真以為實務界沒有能人,所以隨意胡謅兩位老師是在胡扯,就想騙過沒有深究判決理由的實務工作者,那真是大錯特錯了!少林派或全真教還沒出手,你真以為星宿派就可以大鬧中原?

我愈看判決理由才愈發感慨,實在看不懂本件判決在寫什麼。

一、陳啟祥本來就只在乎「請林益世你幫我爭取契約」,至於你怎麼幫我爭取,那是你家的事。而我為甚麼找你林益世就是因為你是職務可以影響,也敢收錢去影響的「立委」,不是一般「地痞流氓」,所以經濟部或中鋼會聽你的。如果一般老百姓行賄竟然還要包括「指導或約定受賄者如何行使職權」才算「對價」,根本就是將兩個不同的構成要件搞混!這個判決最糟糕的一個地方就是對於「對價關係」的著墨,少得可憐。因為判決以為套入區分「職務」的附圖一類型二就得出「對價」了。所以我才說判決不知道在寫甚麼!

再說一次:公務員收賄罪的可罰性判斷在於其「職務」與「對價關係」的認定標準,不論親自或假手他人,以及這個「他人」是否「私人」,都仍屬於自己的職務而可能成立對價關係。這就是你看不出許澤天老師在說甚麼的地方。

二、就因為是行家,所以我看得出來這個判決才是將無邊無際的「影響力」概念「加持」到「實質影響力說」(也就林老師說的「升級版」)。如果判決製作者坦承我們是採法定職權說,但「外延」包括「與職務密接關聯行為」,還勉強講得過去,也才算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但不代表荒謬的附圖一類型二是對的)。但審判長對媒體公開承認本判決就是採實質影響力說的概念,只是不敢說出五字名稱而已。

而那個荒謬的附圖類型二分類根本不是限縮實質影響力說的射程範圍,反而是讓「實質影響力」加上隱含不清的「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變得更加混亂,而紊亂貪污治罪條例原有的體系。最高法院在扁案已經來亂一次,本案再來亂一次,並「重新判一次」扁案,等於肯定最高法院不是來亂。這不是為實質影響力背書,是甚麼?竟敢大言不慚說是「限縮實影響力說」勒。

三、如果你是本判決的主筆人,這點說法就更證實了「司馬昭之心」。本件判決憑甚麼可以再判一次扁案?且僅以兩三頁理由就想唬弄大眾,還是想向最高法院輸誠?

就是因為在台灣有什麼鬼事只要亮出「立法委員」這個「身分」會不能發揮影響力?同樣的,亮出「總統」這個「身分」更能發揮影響力!既然你也承認問題在於「影響力」跟你的「職務」本身的關聯性高到什麼程度,辜成允要挽救他買龍潭地的錯誤決策,科學園區用途的變更,換人來承接發揮土地利用;陳敏薰要保她101董事長,以免釀成更大的金融機構人事政爭,這些干總統的憲法「職權」鳥事?(叫總統高階政務官更證明你不懂公法)

勤勞的總統不想當個無能的不沾鍋,多管了內政的閒事,也只是指示或提醒公務員去辦理,四億與一千萬人家也都始終或事後坦承是「政治獻金」,最高法院迴避談「對價關係」的判斷,只想以「實質影響力」五個字就說這也叫總統職務(反正最高法院法官最大)。已經讓人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說理及公信很吐血了!

結果本件判決還來發明謬誤的類型。這也就算了,竟硬是要拉扁案來「再判一次」,理由也不過就加了個「中間有公務員被影響」,就想得出「關聯性好高」的程度!至於說不出中間有一堆公務員在哪的「二次金改案」,就乾脆說「總統就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一旦親身參與或干預,對於主管部會及該特定結果,即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更別說人家的錢都是送給吳淑珍,無證據證明(都是推論)總統知悉,而林益世可是親自收錢喔。如果你是判決執筆人,這種回應的理由,就不免愈發讓人懷疑本件判決發明類型的目的是「一石兩鳥」,不只讓林益世脫罪,更是要入總統於罪。而只以簡單「套入類型」的動作得出入罪結論,這與最高法院的三行或五字理由有何差別?

看不出重新判扁案的意圖,「當然是一般不看判決書、只懂『實質影響力』五字箴言的一般百姓會犯的錯誤」。好一個不是行家看不出來的「沽名釣譽」啊。

四、實務工作者更要看門道,因為法律的解釋與操作是掌握在我們手裏,不是因為有法律系教授宣判前後都支持本件判決,你就以為你一定對!現在「正統」刑法學教授基於學術良心與台灣司法公信,不惜為文出來提醒「權力的傲慢」(就是阻止你高潮啦)。你卻只想給信服教授說理的人戴上「不重理性、沒有獨立思辨能力」的帽子。

實務工作者恐怕才要小心不要犯了「(想要)官大學問大」的權威謬誤,以謬誤的附圖類型就想替最高法院的三行或五字「實質影響力」背書,才真是讓人失望!

本來想放過你們,也忙到沒有時間細看判決理由。謝謝你的囂張跋扈,硬是逼得我看了判決,將我這個實務專家叫出水面,算你活該!





2013年4月18日

苗栗苑裡反風車?風力發電部分機組距離民宅過近問題

(其實一句話就講完主要爭議了:苗栗縣苑裡地區居民,認為英華威公司預定要蓋的風機距離他們居住的民宅太近,不符合到世界上各國平均470到700公尺左右的最低距離,因此抗議要求業者停工重新評估,並要求政府修法明訂安全距離。)


風機高度示意圖




(臺大醫學系學生、勞工社社長陳宗延天下雜誌獨立評論文章節錄)


首先要釐清的是,他們到底在反對甚麼?細看訴求,他們並非反風力發電、反綠能科技、反環保──其實,在苑裡反瘋車自救會臉書粉絲頁的封面照片上,明寫了「我深愛這片土地,我也反核」。如同苦勞網記者孫窮理的報導:「居民反對風機設置的主要原因是『噪音』,而直接影響噪音的因素,是『距離』」。根據自救會蒐集的資料(美國明尼蘇達州商業部EFP整理的「各國風力發電政策管制與建議」,2011年),國際間風力發電機組設置的安全距離,均達470公尺以上。但是,德商英華威公司的機組預定地,有些離通宵、苑裡的某些聚落甚至還不到200公尺!

那麼,這會造成甚麼後果?苑裡居民以後龍等地居民所患的「風車症」舉證控訴。而這在醫學上確實並非「空穴來風」,我查到一篇今年三月甫刊登於國際知名醫學期刊《喉科學與耳科學》(The Journal of Laryngology & Otology)熱騰騰的回顧性論文,題目就叫〈風車症候群:事實或虛構?〉(‘Wind turbine syndrome’: fact or fiction?)。作者是兩位耳鼻喉頭頸外科和一位神經外科醫師,他們回顧了近十年的相關文獻後發現:確實有證據指出,暴露在風車造成的低頻音波(infrasound)中的人,可能會對耳部引起特定的生理反應,包括耳鳴(tinnitus)、耳痛和眩暈症(vertigo);這與令人不悅的噪音所帶來的壓力也有關連。雖然他們也認為這項議題在醫學上還有一些尚待探索的部分,但光是這些已知的部份,已足可構成苑裡居民捍衛自身健康的理由。所以,如果你也反對把核廢料傾倒在蘭嶼,反對六輕對雲林麥寮人造成的健康風險提升,你應該有同樣的理由關注,而且反對這項開發案。 





(轉自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的說明)


本案主要問題有二:

1. 風車太近了:與國際平均的安全距離470-700公尺相比,苑裡風車與住戶的距離只有60-250公尺。低頻噪音將造成附近居民的風車症。

2. 環評有瑕疵:英華威苑裡風場三年未開發,法定程序上應重送審查卻未送,而增設機組必須重送環評,卻利用結合計畫規避。

【我們的訴求】

一、立即停工,英華威出來面對苑裡鄉親:

英華威在苑裡的風機工程,應立即停工,重新與苑裡鄉親協商,充分向苑裡鄉親說明風車設置會造成的影響,並且徹底尊重苑裡鄉親的意見,不得再以黑箱作業的方式強行施工,犧牲工程的安全與苑裡人的身體健康。

二、環評違法,環保署應要求英華威重作環評:

英華威提出的環評報告明顯違法,環保署應該要求英華威重作環評,在環評報告通過之前應要求英華威公司不得繼續施工。

三、經濟部應訂定風機安全距離,保障人民安全:

經濟部能源局應制訂風機設置的相關規範,明確訂定風機距離民宅的距離,在規範制定完成前,應勒令英華威立即停工,莫讓惡質的財團斷送台灣在生能源的進步契機。




一、風車蓋太近!

根據美國明尼蘇達州商業部EFP整理的「各國風力發電政策管制與建議」(2011),各國有管制或建議風力發電機組設置距離者,最低下限平均約470公尺,最高下限平均則是700公尺,換句話說,一般國際標準的最低安全距離,至少應有470-700公尺。

但是,英華威公司在苗栗苑裡的開發計畫中,「50號風機離五北里聚落174公尺, 40號機離苑港里聚落192公尺,53號機離西平里出水聚落215公尺。」顯然遠遠不及國際標準。

甚至,還有農民住在距離風車不到60公尺的地方,但是農用住宅卻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因而在英華威的開發計畫中沒有納入,因而也不受環境影響評估的監督。

二、環評有瑕疵!

律師林三加指出,苑裡的風力發電開發計畫,環評通過超越三年都沒有開發,如果要持續開發,依據《環評法》第16-1條「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但是,英華威根本沒有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卻另外提出計畫要在竹南增設「3個機組及1個電網併聯點」,這時,竹南原本只有5個機組,根據《環評法》第16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因為符合「(十)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必須重作環評,但卻沒有做。

根本瑕疵在於「英華威把『竹南』和『通苑』兩個風場綁在一起送環評,苑裡這邊是3年沒動沒錯,可是竹南那邊有動,而如果單單算通苑風場的26座機組,增加3個機組後產能擴增了10%以上沒錯,但一加計竹南,變成31座機組,就不到10%了」等於是藉由結合計畫來規避還評。(苦勞網,2013-04-13,風車太近 苑裡居民絕食滿一週 英華威惡搞綠能 恐斷送進
步契機)


【資料來源】

Haugen, Kathryn M. B.(2011)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Polici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Wind Turbine Setbacks from Residences: Setbacks, Noise, Shadow Flicker, and Other Concerns. INTERNATIONAL WIND ENERGY POLICIES http://mn.gov/commerce/energyfacilities/documents/International_Review_of_Wind_Policies_and_Recommendations.pdf

各國風力發電政策管制與建議摘要圖表:
Summary of Wind Policies and Recommendations by Country: Companion Summary Chart to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Polici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Wind Turbine Setbacks from Residences" Minnesota Department of Commerce: Energy Facility Permitting: Kathryn M. B. Haugen
http://mn.gov/commerce/energyfacilities/documents/Summary_Wind_Chart_by_Country.pdf

公視,2013-03-04,我們的島:風能神話
http://web.pts.org.tw/php/html/island/list.php?pbeno=1961

苦勞網,2013-04-13,
風車太近 苑裡居民絕食滿一週 英華威惡搞綠能 恐斷送進步契機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678

【圖片來源】
Leo-seta創用CC授權、LINE Camera




苦勞網針對此議題的追蹤報導


圖片繪製: 孫窮理




(2013/04/28 訊息update)


苑裡風機預定地現場抗議居民與聲援學生遭苗栗縣警察上銬強押逮捕拘留,而根據刑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民眾和平示威卻遭上銬逮捕「於法無據」。








(2013/04/29 訊息update)


有網友找出2008年苗栗縣縣長與縣府職員花兩千萬赴德國考察風力發電,經費來源不明的新聞






(2013/05/02 訊息update)



05/02 業者英華威公司說明記者會報導





(2013/05/07 訊息update 自救會發佈風機過近的影響




大型風車的低頻噪音

大型風車造成房屋炫影


以上資料蒐集自部落格文章、FB文章、新聞報導等,皆附上引用出處。歡迎回應補充更多資訊,謝謝! by YuCJ

2013年4月13日

[編輯課] 編輯也要做好查證工作之出包案例分享


上編輯概論課程的時候,聽到一個關於「編輯應該善盡查證之責」的例子,因為實在是太經典、太富有教育意義了,在此整理資料後分享給大家。


2009年4月,全球G20高峰會在英國舉辦,會議隔天《聯合報》在頭版報導了會議的重要結論,並且刊登了一張照片:



照片下方的圖說如下:

參加G20峰會的其中四國領袖二日合影,後方三位由左至右分別是美國總統歐巴馬、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和俄國總統麥維德夫,端坐中間的是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美聯社)

除此之外,《聯合報》配合這張圖片,在「民意論壇」版刊載了一篇社論,內容大概是說「這張照片就是在講,現在輪到中國老大哥坐著,其他西方國家站著啦」。這邊節錄幾段相應的內容,欲讀全文請參考其他網站


《聯合筆記》中國坐著,美國站一邊
【沈珮君】 
照片會說話,不管你愛不愛聽。 
金融海嘯搞得像世界末日,G20峰會在倫敦積極營造各國團結的印象,有趣的是美聯社發出的一張經過裁切的照片———美國總統歐巴馬、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俄國總統麥維德夫由左至右湊著頭站在後排,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端坐在前,有如眾星拱月。 
這張照片對中國意義重大。 
中國人深諳符號政治,階級嚴明,古代帝王不僅連顏色都有專屬的,從一品大官到九品芝麻官,衣帽、住宅規定森嚴,連屋角上的辟邪小獸都在規範之內,半點僭越不得,違者甚至有性命之憂。即在民間,請客時誰坐哪裡,照相時誰在中間,就算是家庭聚會,都要調整半天。 
講究論資排輩的中國,全知道該站時不能坐,該坐時不能站。年輕的歐巴馬或許覺得無所謂,但胡錦濤一定知道有所謂,誰能想像幾年前有這種場景:中國領袖一人坐著,美國總統站在他後面? 
(中間稱讚中國崛起略) 
中國坐著,資本主義老大都站一邊去了。此刻,經濟才是硬道理,政治談判桌上若有一張牌叫作「意識形態」,連站一邊的資格都沒有。 
【2009-04-08/聯合報/A11版/民意論壇】

我在投影片上看到這張圖片,第一個閃過的想法是,《聯合報》該不會抓到網路上合成的圖片吧?因為後面三人和前面胡錦濤的氣氛根本不一樣阿!後面超嗨,前面好像不知道後面發生什麼事。

如果再仔細一點觀察,就會注意到,照片上胡錦濤的左邊好像有什麼東西被裁掉了……

到底是什麼東西被裁掉了咧?既然《聯合報》有說圖片來源是美聯社,那我們就去美聯社的圖片資料庫找2009年G20的照片來核對看看……結果真的有原圖!


圖片來源:AP Images

這下照片真的說話了,慷慨激昂寫了一篇看(錯)圖說故事的沈珮君一定超囧……

我們如果進一步去美聯社的影片資料庫裡面找,還可以看到這個畫面產生的事發經過。其實就幾秒間突然發生的事情而已,所以前排領袖們應該是真的狀況外……

另外有看到英國的《金融時報》也是挑這張圖當頭版,不過是用全圖。(當然……)

圖片來源:中國評論社

而美聯社的圖片資料庫裡面,的確有被裁過的圖。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至少《聯合報》沒有自己動手故意去裁照片啦:

圖片來源:AP Images

但是資料庫裡裁過的照片的介紹,還是寫得很清楚:「美國總統歐巴馬、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和俄國總統麥維德夫和中國主席胡錦濤,在所有今日於倫敦參與G20高峰會的領袖合影時被拍到這張照片」。

《聯合報》編輯是太忙,沒有注意到美聯社附的圖說,也沒看到他選的這張照片氣氛怪怪的,而且有東西被裁掉嗎?或者是編輯內心有想吹捧中國的基模(schema),因此不自覺地忽略不符合既有認知結構的訊息?還是他故意挑了這張裁過的圖先騙騙讀者,反正被發現再刊登個小小道歉啟示說是美聯社裁的?這就不得而知囉。

總之這堂課我們學到了不管是編輯或採訪都要小心求證啊,不然在激動地作出一堆詮釋和解讀後,發現前提是假的,豈是一個囧字了得。藉這個機會我們也學到了美聯社資料庫的使用,謝謝《聯合報》~


(2013/04/15 更新)

沒想到寫完這篇文章隔天,馬上又爆發一個採編出包事件:《自由時報》在2013年4月14日的頭版新聞標題寫「中天、東森新聞台自宮,整晚直播我是歌手中國節目」,並且在其他版的文章也大力批判中天和東森新聞臺。

圖片來源:中天新聞臺翻拍自由時報

中天新聞臺當天則發表聲明,表示他們在13日晚上8點到12點並沒有全程直播,仍有照常報導其他新聞和播放節目,並且在聲明中貼了公司當天的新聞監看資料(應為中天公司內部所作)和節目畫面。

圖片來源:中天新聞臺
圖片來源:中天新聞臺
圖片來源:中天新聞臺

其實這個事件,只要調一下當天的第三人監看資料或錄影就可以確定案情。不過至少就目前中天新聞臺公布的資料來看,已經可以確定《自由時報》編輯所下的標題有明顯錯誤:中天新聞臺並沒有全程轉播,而是在一個小時的新聞(含廣告)裡面播了20分鐘的「歌唱節目錄影加報導」

《自由時報》在15日的報導承認「中天確未全程轉播」,但指出中天新聞臺在當晚8點到9點45分17秒的新聞時間內,總共播了16分54秒的我是歌手節目錄影和報導(約37.3%),另在晚上11點至12點的47分17秒的新聞時間內,總共播了45分1秒得我是歌手節目錄影和報導(約95.2%)。

《自由時報》的報導和下標,與最基本的事實有出入,顯然批判力道就被減弱,焦點也被模糊了,編採工作的精確查證與寫作,實在不可不慎啊。


2013年3月18日

[轉錄] 日本核電廠分布圖

看起來好像很多間,但顯然別人沒有蠢到把核電廠蓋在大都市附近阿...... 話說這也是為什麼新加坡即使仰賴進口能源,也不使用核電,因為國土面積小、人口密集,根本無法準備意外(預料得到就不叫意外了)發生時的緩衝距離。


在較大的地圖上查看台日主要核電廠分布

2013年3月16日

[轉錄] 樂生316遊行訴求


樂生青年聯盟(快樂‧樂生)製作的FB懶人包,點擊圖片進入相簿,可用鍵盤左右鍵瀏覽。


2013年3月4日

[轉載] 各國核電廠除役程序與費用 (原能會)


國外核能電廠除役概況 (PDF @ Google Drive)

任何核設施類型整個生命週期所產生的放射性物質與放射性廢棄物可區分為三大類,分別為運轉廢棄物、維護廢棄物及除役廢棄物。本報告僅討論除役廢棄物之處理。

源自輕水式反應器除役的放射性廢棄物類型:
  • 反應器壓力槽與其內構物的活化與污染不銹鋼;
  • 環路、系統與組件的污染不銹鋼;
  • 組件與結構元素的碳鋼;
  • 生物屏蔽與鄰近混凝土結構的活化與污染混凝土;
  • 建物結構的污染混凝土;
  • 電氣裝置與纜線;
  • 絕緣材料;
  • 二次來源廢棄物如岩心鑽孔;土壤與水樣品;過濾器介質;潤滑油、流體與油;屏蔽材料;輻射控制帳篷;防護衣;污染的設備/工具;除污廢棄物流;除污設備;腳手架(scaffolding)/升降機;吊裝/索具項目;其他與殘留物質;容器與廢棄物包裝等。

目前的除役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
  • 減少放射性廢棄物(避免產生、除汙至特定放射性標準下再利用)
  • 隔離至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所謂最終處置)

國外核電廠除役費用:
  • 見PDF檔p.112,日本540億-890億日圓,美國9100萬-5億美元

2013年3月1日

福島核災兩周年,臺灣核電爭議反核訴求整理


核電對臺灣來說是個好的解決方案嗎?除了政府和臺電花了數百萬元的廣告說帖以外,或許可以聽聽看不同的說法。

(* 2013/03/08發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製作了一個圖片版懶人包


核電最便宜?一次核災光除汙救援就要5兆到800兆的天文數字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今周刊》〈收拾核災要花多少錢?〉東大教授兒玉龍彥提出光可估計和可恢復的部分,就要耗費800兆日圓……而日本政府委託進行的估計,也至少要五兆日圓……

不蓋核四就要漲電價?資料告訴你臺電經營能力才是罪魁禍首

核電專家都希望能設計出「故障時保證安全(fail safe)」的電廠。福島事件之前東電也曾向日本人保證福島電廠是「故障時保障安全」。核災之後,兩位日本專家仔細研究過各種起因,終於同意耶魯大學Charles Perrow教授的主張:核電廠設計時都假設系統只有有限個特定的故障狀態,一旦實際的故障方式超出原設計者的設想,整個系統的實際運作就會超乎原設計者所有的想像;偏偏核電廠實際上可以出現的意外情境有數十億種組合,遠遠超出設計者所能預想的;因此,根本不可能有「故障時保證安全」的設計。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0/article/172



核災不只是環境災難:更恐怖的是社會經濟崩潰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用GOOGLE MAP計算你家離核電廠多遠!
http://blog.roodo.com/elysii/archives/15518301.html




超不現實的核災應變:首都圈內的不定時炸彈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圖片來源:關注臺灣社會信息圖表


其他國家把核電廠蓋在沙漠還可以騙騙自己說輻射塵或輻射汙染水不會擴散那麼遠。臺灣就算蓋在島嶼邊緣,也會有全國四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的國土,涵蓋在撤離範圍內...

福島核災後,華爾街日報結合世界核能協會(WNA)以及全球地質危害計畫(Global Seismic Hazard Program)資料,進行全球核電廠地質風險評分。評分結果顯示,台灣四座核電廠共8座反應爐均名列位於斷層高活動區(High Activity)。http://goo.gl/mbl2h

這個消息甚至登上Nature期刊 http://disp.cc/b/163-1DAW

「日本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表示由於核電廠暴露高輻射量,附近地區可能數十年都無法住人。日本政府隱瞞了這件事實長達半年,26日才正式對外公開。」〈日本招了!福島輻洩為廣島原爆168倍 恐數十年無法住人〉




反核≠缺電:臺灣能源利用效率仍有成長空間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超低電價,帶給台灣的是超低能源生產力 (每單位能源消耗的產值,國際常用單位為美元/公斤油當量)、高耗能產業日益肥大,以及長期缺乏節能意識。

國家展望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王塗發特別指明,石化、鋼鐵、水泥、造紙等高耗能產業,過去幾年以出走威脅挾持政策,特別受到「體恤」。結果卻是消耗全台三分之一的能源,卻僅僅創造三.二%的GDP。

淡江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廖惠珠認為,超低電價正是能源生產力低落的元兇。企業、工廠和住家,全都沒有誘因節能和投資節能設施。她舉例,一般家庭冷氣溫度設定每調高一度,一個月節省九度電,換算成電價,不到三十塊錢,吸引力太低。中經院院長蕭代基批評,台灣過去甚至錯誤補貼節約設備,造成愈耗能產業補貼愈高的離譜現象。

《天下雜誌》2011-04

面對臺灣政府能源政策的錯誤




反核不虧:不定時炸彈轉變為觀光園區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臺灣不用核電不僅可以避免核災造成社會經濟崩潰的危險,也可以透過觀光園區等方式增加停用核電廠的利潤。


核四續建但不商轉有沒有搞頭?
竣工30年沒發電 菲律賓巴丹核電廠成景點



精算反核:續建核四才比較虧錢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圖片來源:劉進興

「核電的問題其實不只是電力問題,基本上就是顯示出人類,特別是臺灣人對於長期規畫的徹底無能,所以很早就把自己弄到進退不得的地步-而且在過程中喪失了不只一次的機會,最後弄到反正『沒選擇』,就賭下去,然後痛罵所有提醒過『我們曾有選擇』的人。」〈[哭夭] 關於核電〉




核電不可能比較環保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臺灣核廢料問題仍無解決方案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圖片來源:鄭同僚

清大核工所系友高飛鷂

我是核子工程碩士,我很理性的反對核能發電,如果你不反核,希望你也能理解、相信我講的話,如果你原本就反核,我願意做你的靠山,不讓人家說你不懂核能、反核反得不理性。

我反核的理由主要有兩個:
1.【人類對於核輻射對人體的影響還一知半解】。
2.【核能發電產生的核廢料處理,至今人類只有逃避而不能處理、解決】。
其它次要理由還有核反應器設計的安全問題,台電的工程品質問題,台灣的地理環境不適合,甚至是台灣的特有文化現象等等,如果有機會再談。



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原核能工程學系)學生:核廢料無解,乾式儲存更可怕

過去美國賣電廠給我們時,曾經簽契約,契約上有講,美國要幫我們處理核廢料,但是後來呢?美國賴帳,台電也曾經想把核廢料運到北韓或中國處理,但是現在國際公約規定核廢料不能境外處理,所以境外處理已經沒希望。我們的核廢料沒辦法運出去,也沒辦法自己處理。至於現在台電說要做乾式貯存槽,其實美國已有在做,但由於還是有氧化現象,幾乎都是搞得一塌糊塗,所以乾式儲存美國都做不來,台灣怎麼有能力做?那都是騙人的,台灣如果真的要做,沒多久一定會出事情。台灣是個沒有核能產業的國家,那些人(台電)還說絕對沒有問題,講那些話簡直是沒良心!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機器不會出問題,人會」


圖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原核能工程學系)學生整理了臺灣核電廠事故案例,可以看出臺灣核電廠的管理有相當多的漏洞和問題,根本不可能期待這家公司在天災發生時,擁有完善的反應制度和善後能力。

懶人包「常識二:台電管理問題多,出了事也不敢說」、「常識三:核電廠工安事故 Non stop」




資料來源


反核訴求懶人包:為什麼臺灣不適合核電?
不蓋核四就要漲電價?
清大核工(1):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原核能工程學系)學生寫的反核電懶人包
清大核工(2):核工所系友的反核理由
核能爭議,你也看得懂」系列文章
國際核工專家(1):前美國奇異公司核電廠工程師菊地洋一專訪 (1) (2)
國際核工專家(2):日本核能學者(原子核工学)反核電
反核不分藍綠:新黨反核四白皮書
臺灣反核公民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以上資料蒐集自部落格文章、FB文章、新聞報導等,皆附上引用出處。歡迎回應補充更多資訊,謝謝! by YuCJ

2013年2月14日

Chrome播Youtube影片會lag?停用內建flash元件解決法

在Chrome內建的Shockwave Flash版本更新至13.0.0.214後,即使啟用內建元件也已經沒有再遇到這個症狀,一般來說Chrome會自動更新,如果沒有順利更新可見此教學



適用症狀:
用Chrome播Youtube會有雜音或頓頓的、聲音跟不上畫面的不同步情況等等,或者是瀏覽Flash網頁的時候會很卡、很頓。並且以上症狀換另外一個瀏覽器就沒事。

解決法:
步驟1. 網址列輸入chrome://plugins/,開啟詳細資訊
步驟2. 停用chrome內建的flash播放元件

點圖放大

[轉錄] 悲慘世界(孤星淚)背景懶人包

(2013/05/05 訊息update)

延伸閱讀:尚萬強的命名之謎,以及〈為什麼24601要偷麵包?


(以下內文編寫整理: Mike Li

不管你有沒有看過電影版、歌舞劇版本
或是很厲害的看過原著小說的
分一下簡易版跟話很多版
來聊聊《悲慘世界》的時代背景吧!(無雷請放心)



先來個【超簡易版時代背景介紹】
千萬不要看到預告熱血青年拿著旗子揮
就以為這是「法國大革命」好嗎,朋友

《悲慘世界》故事大致發生在19世界初
簡言之就是1801~1850前,這時期前後真的發生很多事喔

有個時間軸,會比較有概念吼
1789—法國大革命(著名的攻陷巴士底監獄與頒布人權宣言)
1793—法皇路易十六人頭落地
1793-1794—羅伯斯比爾「恐怖統治」時期
1795-1799—法國督政府統治時期
1804—拿破崙稱皇建立法蘭西帝國
1814—波旁王朝復辟,也就是路易十八登基
1830—法國七月革命,路易菲利浦登上王位

故事中的革命是
1832「巴黎共和黨人起義」或稱「六月暴動」喔!
這場起義是由學生主導──
雖然名義上是「共和黨」發起對於君主政體的反抗
但事實上實際在巴黎街頭浴血奮鬥的
卻是一群年齡都在十幾、二十歲的青年學生
他們懷抱著夢想與理念,渴望改變迂腐的政府
消弭社會上的貧富差距,並且推翻獨裁自大的君主體制。

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小且迅速被鎮壓的革命
倘若不是雨果在《悲慘世界》針對此事有深刻的描寫
或許就會被淹沒在歷史的洪流中

再來個【超簡易版角色介紹】
絕對比你去查維基百科更無雷

主角:尚萬強(休傑克曼飾)
(法語念起來真的很像“蕭萬長”也有點像“小浣腸”XD)
就只是偷了個麵包,結果坐了19年的牢
出獄之後想重新做人,還是被追捕了一輩子
聖人等級的善良程度,而且主角威能也很大

女主角:芳婷(安海瑟威飾)
很雖小的工廠女工
生了個女兒之後,老公跑了
女兒珂賽特寄養在酒館之中
後來也很雖小的發生一連串事件

警官:賈維(羅素克洛飾)
怨念很深的警官
死都要抓到小浣腸(誤)

芳婷女兒:珂賽特(亞曼達•塞佛瑞飾)
小女孩與少女版,唱歌都是天籟呀
與馬里歐一見鍾情

革命學生:馬里歐(艾迪•瑞德曼飾)
裝窮的貴族後代,與學生平民一起參與革命
看到珂賽特時就石更了(中肯)



【話很多版時代背景介紹】

★17、18世紀法國政治社會生活概況

從路易十四開始,儘管法國本身富裕繁榮,政府卻長期財政匱乏,因為享有大量財富和繁榮的社會階級,並不按他們的收入繳納稅款。有產階級抵制納稅,因為他們認為納稅有失身分,法國向來屈服這種令人震驚的限制,繳納直接稅是第位卑賤的確實標誌。貴族、教士和資產階級也抵制納稅。

手握著國家中大量財富與權力的上層階級,只願意享受卻不願意貢獻,在安穩時期還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到了17-18世紀,法國戰事頻壤,收不到稅的政府,不但造成國家財政紊亂,也讓多數的平民階級心生怨恨,更加深了階級矛盾惡化。

十七世紀的多數窮人在不少方面境遇比中古世紀更為惡化了。在歐洲,因為人口增加,很少吃到肉,也沒有多少土地可用於飼養牲畜。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農民種植小麥,但食用麵包都是黑麥、大麥或燕麥製作的,在饑荒時,他們甚至尋找橡樹子和塊莖植物來充饑。法國十八世紀,勞動人民每人每天消費一磅麵包,因為在正常日子,除了青菜和豆類就沒有其他東西可吃了。

城鎮的窮人擁擠地住在破舊失修的建築物裡,農村的窮人仍住在昏黑、極不衛生的小屋裡;窮人沒有家具或僅有極少的幾張長凳,以及一床睡席。中產階級有椅子和眠床。富人不僅有堅固的家具,更會注重其款式,甚至有作為社交接待和娛樂的房間,也就是沙龍,有照明用的燭臺,燭光還可以反射到鏡子上,並配有沙發和安樂椅。而窮人在天黑後,只能蜷縮在地板上,與一根蠟燭相伴。


十八世紀因為世界殖民掠奪經濟與資本家的空前發展,有些人變得極度富有,大量的中間階層越來越舒適。而底層人民,如農民和工人比以前更加惡化了。城市化之後的擁擠髒亂,卻沒有像現在的都市基礎建設,面臨腐敗的食物和受汙染的水,要忍受喧鬧的街道上隨意拋下的馬糞、灰土和垃圾散發出的氣味和汙濁。


★啟蒙運動的影響

啟蒙運動有著歐洲文明進化承先啟後的重大意義。繼承了文藝復興、宗教革命、科學革命之後的遺產。更開啟之後的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

啟蒙時代三傑-盧梭、伏爾泰、孟德斯鳩,對公共辯論、公共輿論有極大的貢獻。在沙龍、咖啡館和文學爭論中發展起的批判精神,以迅速擴展進入政治辯論中日益發展的公共領域。

後來的運動大多數都是以啟蒙時代精神的理性、權利和正義的名義,來吸引群眾支持,啟蒙運動文化的批判思想,也在動盪的18、19世界的法國產生一連串的革命運動


★雨果筆下的人道關懷--淺談浪漫主義

浪漫主義做為一種藝術理論,它提出的基本問題包括:關於重大真理的性質、人類多種才能的重要性、思想與感覺的關係,以及舊時代與現代的涵義。浪漫主義闡述了一種領會人類全部經驗的新方式,對於有關社會和公共問題的許多思想都產生了影響。

浪漫主義的基本態度是一種無法分類的愛,屬於情緒或印象、情節或故事、情景或語調或具體經歷過的事情。浪漫主義者堅持將感情的價值與理智的價值等同起來。

在1815-1848期間浪漫主義、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女權主義和民族主義都各自成為一股影響社會、政治、文化的力量。但不管是何種主義,都是深刻人道主義思潮,出於一種高度關心人們遭到殘酷打擊而產生的思想。人們已決心去改變那些乞丐、工人、女工以及美洲受奴役人們的悲慘社會地位。

從前,把人的地位降低,把他們當作牲畜驅使,折磨他們,把他們當作抵押品、拆散他們的家庭等等,如今已被歐洲人看作與真正的文明格格不入。基督教關於人身不可侵犯的觀念,如今又以世俗的、更有把握的方式重新提了出來,並著手去解除人類的苦難。


★接近悲慘世界故事中的時代背景
(1814波旁王朝復辟-1830七月革命)

新國王路易十八主張恢復天主教會的權利,對於選舉權也有了限制。拿破崙從放逐地厄爾巴島逃回法國後,路易十八被迫逃離巴黎。拿破崙再次失敗下台起的3年間,超過9000人因政治清算被逮捕。新政府的一些溫和政策加上戰爭結束,工人和農民終於可以安穩和平的度日。

1824年路易十八去世,他的弟弟查理十世即位後,開始帶給了社會不穩定的氣息。查理十世非常反對革命黨的人,他也是反拿破崙的人。他在政權中心安插保皇黨,意圖恢復革命前的絕對王權統治。到復古王政末期的1829年時,農作物歉收和經濟欠佳使人民逐漸不滿。政府沒有認真面對國民的困窘和不滿。結果在1830年7月27日時,國民開始聚集起來,爆發了法國7月革命。查理十世於7月30日宣布退位,往英國逃命去了。之後,由資產階級主導的議會指派路易•菲利浦成為新國王。

路易•菲利浦在政治上傾向銀行家和富人,工人和農民的不滿日益高漲。加上1826年到1841年間霍亂流行,使低層人民十分痛苦的受到折磨。

當時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人權意識」等條件存在,單親家庭孩子們、老人與傷病者的弱勢族群,要好好生活是非常不容易的。這個狀況直到故事結束後的100多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大幅改善。


★總結

在19世紀初期,西歐各國並沒有解決本國的社會問題,他們全部的物質文明都是建立在不安定與受盡痛苦的工人階級基礎之上。

在《悲慘世界》從1845到1862漫長的創作歷程中,法國先後經歷了七月王朝、第二共和、第二帝國的政局動盪,雨果本人更在第二帝國時期因觸怒拿破崙三世(Charles Louis-Napoléon Bonaparte, 1808-1873)而流亡海外,或許當時的雨果已對共和體制感到絕望──畢竟拿破崙三世可是經由民主選舉而稱帝的。

1832年的學生起義十六年後,七月王朝被推翻,成立了第二共和。只可惜第二共和只維持六年,拿破崙三世便稱帝;直到十八年後才成立第三共和。


★後記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Singing a song of angry men?
It is the music of a people
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
When the beating of your heart
Echoes the beating of the drums
There is a life about to start
When tomorrow comes!


太喜歡這首歌了
實在激昂動人百聽不厭
唱出人民的希望、自由、明天

引用資料來源:
1. 維基百科
2. 現代世界史
3. 其他網路資料
註:有寫錯或不足的地方,敬請指正補充


2013年2月5日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FB專頁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由多個在1996-98年遭到惡性倒閉的勞工自救會所組成,包含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等自救會。


【關於聯福紡織製衣廠】(by Ipa Chiu


當年捲款到泰國的聯福老闆李明雄,欠下員工一億四千萬資遣費與挪用的勞健保費惡性關廠。1997年勞委會在選舉壓力下提出「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想平息激烈抗爭,口頭承諾不會追討,政府會逕向資方討錢。

李明雄在2001年被引渡回台,但地方法院判以僅僅二十萬元交保,勞委會當時也沒成功追討欠資。2008年聯福被法院以四億元拍賣售出,但還是沒有還給工人一毛錢。

這場橫跨16年的事件,有帶著鉅款潛逃的老闆李明雄、激烈抗爭的工人、擺下關廠爛攤子跑去選舉的當任勞委會主委謝深山、因為選舉逼近求勞工以貸款名義取款的繼任許介圭、口頭承諾不會追討的勞動條件處長陳伸賢、同樣口頭承諾不追討的陳菊、還有編列千萬預算告工人的王如玄。

多年來勞委會向資方求償失利,這個錢坑被監察院、審計部糾正,便轉回來向留在台灣逃不走的勞方討錢。當初口頭的承諾方案,如今虛夢一場。

那逃走的老闆呢?那曾經幫蔣經國製作西裝還接受過外銷績優表揚的李明雄,九十年代在政策鼓勵產業南進西移,用惡性倒閉的方式逃走,因為這樣最便宜。(當真無法可管?!)李明雄具南非護照,雙重國籍使他可免於出境限制,換個地方繼續設廠賺錢。在另一個國家的網頁上,李明雄繼續洋洋灑灑擔任各大企業的董事。

如果你想關心此事,請轉貼。如果你知道更多,請也來寫一點筆記。




【Wondero部落格】
原本應該被當作英雄對待的人物,卻暗中躲在角落裡哭泣(by Wondero)


2002年政府有抓到被通緝的老闆李明雄,但是卻讓他在繳完積欠政府的稅後就讓他交保,簡單來說,自己沒收到的錢先收了,勞工們的血汗?改天再談吧。

2004年桃園八德聯福製衣工廠的土地被交易出去了,但這群聯福的勞工的債務卻沒有被解決,勞工畢竟都是「之後」會被考慮到的一群人。

我不想看到,70歲的邱純子阿嬤還需要抱著病痛的身體(她去年才做完化療)北上去跟政府討這一個明確不過的公道。

我不想看到,68歲的張真珠阿嬤,還要跟他的孫子解釋為什麼為有法院寄過來的支付命令說你欠政府錢!

張真珠的孫子問:「阿嬤妳那時候是不是很窮?不然為什麼要跟政府借錢?」

張真珠說:「沒有,阿嬤沒有很窮,阿嬤也沒有跟政府借錢,這些錢是阿嬤辛苦工作得來的!」

我不想看到,57歲的謝宜娟母親,有一位正在讀大學的女兒,要為了這件16年前的噩夢,繼續被騷擾。

她真的很困擾真的不知所措,也真的很想知道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我不想看到,有當年的女工因為支付命令也寄到她的保人家裡,所以對方會每天打電話過來罵她說:「妳怎麼不敢去還政府錢,妳怎麼可以這樣!」但這情何以堪阿?這些錢是政府當初承諾,用代位求償的方式把老闆應給的資遣費跟退休金發給大家!這些錢本來就是他們的,是他們打拼半輩子的退休金阿,但怎麼最後,都是勞工的錯了?






【公視PNN專題報導】
 聯福 / 憐福 – 關廠工人的淒涼晚景


呂黃盞,67歲,聯福關廠女工。她在26歲那年進入聯福工作,一做就是30年,卻在55歲那年遭到無預警資遣,一毛遣散費也拿不到。在曾茂興、聯福自救會的帶領下,呂黃盞與同伴們一同臥軌,只為盡一切抗爭手段,要回老闆欠她的36萬資遣費。當年勞委會告訴她,政府會以「代位求償」方式,代他們向老闆追討欠款,於是她領到36萬元,本以為晚年有了著落… (閱讀全文)






1990年代《中國時報》關廠工人相關報導









這些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資遣費和退休金被老闆汙走的阿姨、阿伯,從1996年開始持續超過4年的接連抗議,催生出我們國家的失業給付和勞工退休金專戶制度。

根據這個勞退專戶制度,老闆必須每個月提撥退休金到員工的專屬帳戶,而不能再像當年幾家工廠的無良老闆,趕在大批員工退休前惡性倒閉,工廠設備和退休準備金等資產,全部隨老闆潛逃國外。

換句話說,他們當年抗議所催生的制度,幫助了我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不會再遇到他們當年所遇到的一些問題。

然而這些大半輩子都在生產線上賣命的阿姨、阿伯,他們自己在16年前被A走的資遣費和退休金,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

最可笑也最可悲的是,政府願意動用就業安定基金近兩千萬元,聘律師團告勞工催還當年它幫無良老闆代墊的「紓困貸款」,卻總是想不出任何辦法去找這些坐擁豪宅國外工廠一間一間開的大老闆,討回他們A走的資遣費和退休金。




【蘋果日報專訪】
放任老闆逍遙 派80個律師告我



「我這輩子卡土性,只想拿回權益,沒想到連要個退休金,都要以死來爭取。當年臥軌抗爭,我以為能替子孫開條活路,讓日後少年人勞動有保障。沒想到15年後,還被勞委會告,我到底錯在哪?」 (閱讀全文)




政府向關廠工人要債對嗎?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法律座談


【與談者】
林明鏘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林明昕副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
林佳和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

這是上個月PNN轉播的一場座談,探討政府向關廠工人要債,到底有沒有道理?

是比較法律面的討論,很佩服這些媽媽們,聽艱深的法律座談、上危險的鐵道抗爭 (上街頭,已經不算什麼了) ,為了自己的權益,從無良企業主到政府,奮鬥不懈、勇敢對抗。

對法律責任有疑問或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看看,共有七段,解釋法理上為何可以要求政府免除此個案債務

01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0423 (12:30 林明昕副教授)
02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1411 (17:50 林明鏘教授)
03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1942 (21:00 林佳和助理教授)
04 http://justin.tv/pnnpts/b/356182584
05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1111 (第五段開始為Q&A)
06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3617
07 http://justin.tv/pnnpts/b/356198726

網友留言補充相關法律問題的摘要(全文連結):

對於關廠工人最大的不利之處在於勞委會是以「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發放代償金,由字面意思觀之,似乎明確為工人向國家的「貸款」,但實際上,法律上對於該筆「貸款」可有多種解釋。

首先,該筆「貸款」的性質其實是政府給予特定人之「贈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於2013年1月12日關廠工人法律座談會上指出,〈貸款實施要點〉」第1條即表明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辦理」,而《就業服務法》第24條於1992年時的內容為「主管機關對左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法條雖未明寫,但其精神為針對特定人給予津貼或補助金,故於2001年修改為「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可見,該項「貸款」的法源依據是公部門基於特定人之「補助」與「贈與」,而非「貸款」。

其次,即便其確為「貸款」契約,仍有公法或私法的差異,「私法契約」的追訴期達15年,但「公法契約」的請求權在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林明鏘指出該契約是公、是私,需綜合契約標的、目的與主體客觀來判斷,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86號判決即指出:「不因契約當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而因為「貸款實施要點」乃依據就業服務法(公法)所定,則其自然為公法性質,換句話說,政府至今已無請求權。

最後,退一萬步言,即便此貸款真的屬於「私法契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於該場座談會上表示,政府仍可「合法地」免除關廠工人債務,讓這個時代的悲劇落幕。但是,不幸的是,現今勞委會對於「代位求償」、「補助贈與」、「公法契約」等合法解釋不屑一顧,一味地以「私法契約」為由,從不考慮「合法免除債務」的可能性,並於2012年6月編列2千多萬元聘請80多位律師控告關廠工人,迫使關廠工人又再走上街頭。





【蘋果日報投書】
關廠工人義務律師 邱顯智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周伯峰

本案契約一開始就記載,其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來,而該要點是個公法的行政規則。依據《民法》的第一原則「私法自治」,借貸只問貸與人自己想不想借,不需要有任何行政規則或上級機關的同意為根據,所以勞委會訂立這要點後才敢「借錢」,證明這裡所謂的「借貸」不是一種單純的民事法律行為。


依民國87年監察院對本案的調查意見,關廠工人何以在資方倒閉後拿不到退休金,最主要原因就是勞委會的七個勞動檢查所,對資方多年短提退休準備金的情況渾然不知,違反《勞基法》賦予勞委會的職責,當初勞委會若有做事,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狀況。

當時勞委會知道自己出了大包,才會給錢,這樣的「借貸」,根本上是國家認知到自己沒做事做錯事的補救措施,若非賠償也是補償,且係根據專門發放津貼的《就服法》第24條而來,哪有甚麼私人借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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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柏文的部落格】
抗爭要有正確的方法?


有人說「抗爭要有正確的方法!」義正辭嚴。
我要反問,關廠工人之前沒有用過相對「正確」的方法嗎?

你知道,這群六七十歲的老先生、老太太,去年六月起,「相對正確地抗爭」過幾回嗎?我幫大家整理一下:

06/19 在桃園工總陪同下開記者會
07/04 在勞委會前夜宿大會師
07/17 向板橋法院提交異議狀
08/07 重回十六年前桃園的臥軌處抗爭,然後北上在台北車站月台靜坐
09/10 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同時舉辦普渡大劈棺
11/27 跑去以行動劇呼應Economist「馬笨蛋」的報導,又跑去國民黨部送「打狗棒」

事實是:他們半年多來一波波抗爭,換不來政府的積極回應。甚至,在這個充斥著假新聞的台灣,是要到「跨年夜癱瘓捷運」的行動倡議,才稍稍引起社會大眾注意。

昨夜的集體臥軌,實在是這一連串沒有效果的行動後,走投無路的抉擇:如果不是造成大家不方便,如何能讓大家正視他們的處境?


多年前第一次到倫敦,沒多久就碰上地鐵駕駛因為待遇談不攏而罷工。地鐵癱瘓,所以「數百萬」倫敦市民或改搭公車、或走路、或騎單車,甚至有不少人因此請假缺工。但我碰到的多數人,就只是默默忍受生活不便,因為「我們都是勞工,或許有一天我也需要罷工,我也需要社會大眾對我的理解體諒。」

台灣社會也需要這樣的同理心,需要更多對勞資糾紛中受害者的支持,我們才能一起對抗日益崩壞的勞動環境。如果你覺得自己的待遇遠遠落後於你的努力,如果你覺得連請個病假都會被白眼,如果你擔心懷孕就會被解雇,如果你不確定老闆會不會積欠薪水忽然跑路,那就應該跟這些關廠工人站在一起…… (閱讀全文)



【曾柏文的部落格】
憑什麼老闆跑了,政府要負責?


在版上出現的諸多質疑中,最常見的一種,是主張「政府不應該拿納稅人的錢去替逃跑的老闆擦屁股」。某個朋友的留言,頗能代表這種看法:

「… 老闆賺錢,有一堆條例等合法避稅。憑什麼老闆虧了/跑了,政府要付錢?就算員工生活困難,那仍然不是我們納稅人的責任…政府頂多已強制執行的方式,把老闆的東西儘量扣下來,可是如果老闆死的或沒有資產了,法律上政府也拿不到東西給受害者。就像殺人犯不論施以何種處罰,死掉的受害者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補償。對我而言,我不希望我繳的稅是在擦別人的屁股」

我對這位老友的答覆如下:

一個事件,可以激起很多不同感受。我願意尊重你對此舉的不認同,但同樣的抗爭行動,讓我看見的是,現行法令與行政體制對於保障國民基本生存尊嚴的無能。

你的權責邏輯,反應的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的理解,這當中只涉及老闆與員工間的私人契約,政府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介入。而我的觀點,反應了對「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也就是認為任何理想的國家,政府有責保障每個國民基本的生存條件與尊嚴,也有責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工作要領的到薪水,被迫離職要拿的到遣散費。採取這種立場,除了實踐某些比較文明的人文理想,也能讓每個勞動者能夠有安心就業的環境,對整體經濟也有好處。

前述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內涵,則又隨著每個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不斷改寫。例如在台灣,多數職場婦女懷孕就只能離職,在歐陸,若被迫離職責是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regnancy。

至於這種權利的保障,也不盡然都是要用稅金去填。應對措施,包括透過公司監察、金融監管、或預收保證金的方式,預防各種惡意歇業,以及資金與負責人的外逃(所以我認為政府對於1990年代相關措施的不足,需概括承受責任)。對於漏網風險,在很多國家,也會採取「就業保險」對各種職業風險提供理賠(職災、失業、公司倒閉)。台灣勞保即屬此類,只是保障範圍與額度比較受限。

以此案而言,當初「貸款」的財源,來自就業安定基金。而這筆基金的財源,來自聘用外勞的企業繳交的人頭稅。當中沒有你交的稅金,所以你別急著覺得自己被佔便宜。(更正:經網友提醒,才注意到就業安定基金有小部分國庫補貼,本年度占基金收入 5.8%,之前失查,在此致歉。)



【抗爭這條路】


哪會哪會走來抗爭這條路
不是我吃飽閒閒,望你來諒解
哪會哪會走來抗爭這條路
堵到惡質頭家款錢做他走
因為政府沒卡阮照顧
逼咱走到抗爭一條路
不願承認打拼認真做頭路
換來悽慘,身軀沒半元



【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專欄】



可以說,整個九0年代最激昂的關廠工人抗爭,以奮戰不懈的行動與勇氣,深深滋養並教育了我輩的組織工作者。

來自屏東農村的滿屏,十六歲時北上來到新莊的東菱電子廠擔任建教合作生,一待,就是十二年,直到工廠無預警關廠了。說是無預警,其實線索重重,1996年二月份就開始沒領到薪水了,但訂單進來,生產線還是隆隆開動,工人們幫捲款而去的老板做了整整八個月的白工!

我翻開當年跟隨抗爭時留下的工作筆記,發黃的作業本記錄了東菱女工錢台英的話:「那時好笨哦,我們沒薪水領還拼命趕工,老板欠其他工廠的貨款,我們就分派一部份的人手到那家廠去做工,拿我們的身體幫早就不出面的老板還債!」

怎麼會這麼傻?就是這麼傻!那一代見證台灣經濟起飛的工人們,任勞任怨,賣命工作,打造「經濟奇蹟」的成就。他們真心相信勞資共體時艱,工廠還有未來。

同一頁筆記裡,也記載了福昌紡織廠員工湊錢幫老板代墊貨款的事,女工秋鴻說得直接:「那時候,我真的以為,工廠有發展,我們也有發展。老板到大陸、印尼設廠,我們幾個被選派到海外擔任技術指導的老員工,都很得意,覺得自己要升幹部了。沒想到,這就是資本外移、遷廠的前兆了。我們竟是去幫自己挖墳墓的!」(閱讀全文)




【公共電視新聞議題中心追蹤報導】
關廠工人相關報導(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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